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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罗悦军、董白云与李冬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悦军,董白云,李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悦军,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白云,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梅,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罗悦军、董白云因与被上诉人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70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罗悦军、董白云共同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因此芙蓉区人民法院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乙方即被上诉人李冬梅。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李冬梅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故原审法院依据管辖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