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志祥与山东润祥工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祥,山东润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祥,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被执行人:山东润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2103。法定代表人:李勇。吴志祥申请执行山东润祥工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11097元,2017年7月4日立案后,本院已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7398元,不同意再履行剩余部分,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志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