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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程海珍、霍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程海珍,霍文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57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87220033-3。法定代表人:徐予鄂。被告:程海珍,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霍文林,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地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安阳分行)诉被告程海珍、霍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安阳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18元,减半收取1150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审判长  付田林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