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卫某占申请执行代某艳离婚纠纷一案代某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占,代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卫某占,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被执行人代某艳,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某占与被执行人代某艳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249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代某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某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代某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代某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