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华桂、李双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华桂,李双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640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居国,特别授权代理,系该银行石牛寨支行员工。被告:胡华桂。被告:李双咏。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华桂、李双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 峰人民陪审员 邓雄军人民陪审员 赵宝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金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