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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清梅与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梅,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4380号原告黄清梅,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中洲农场综合区,委托代理人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杨,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第**幢*单元*层*号房,注册号42**1。法定代表人王志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清梅诉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48.1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清梅的委托代理人钟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13年4月18日,原告黄清梅与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52号一品国际项目第2幢2单元9层1号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如被告逾期办理……应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62409元,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黄清梅与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248.18元(462409元×2%)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清梅支付违约金9248.1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