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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金凤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凤,曾用名张金架,��,1970年4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6日向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凤犯行贿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攀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凤于2013年初在灵璧县韦集镇丁李村王巷庄施工建房。为取得时任韦集镇镇长刘某同意把该处建房纳入韦集镇丁李村美好乡村建设规划,被告人张金凤通���李某送给刘某5万元现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凤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金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张金凤在灵璧县韦集镇丁李村王巷庄开发十三套住房。同年5月,为了将自己开发的房屋纳入韦集镇丁李村美好乡村建设项目,被告人张金凤通过李某送给时任韦集镇镇长刘某现金5万元。2014年5月,刘某通过李某将5万元钱退还被告人张金凤。2014年8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从被告人张金凤处扣押赃款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金凤于2017年6月6日经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金凤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凤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供被告人张金凤犯罪所用的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萍审判员  卓艳人民陪审���卢书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