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岛华盛瑞工贸有限公司与战仕增、战立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盛瑞工贸有限公司,战仕增,战立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144号原告青岛华盛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法定代表人胡崇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崇林,徐海楠,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仕增,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被告战立顺,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云峡街13号。负责人车洪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吕永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盛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战仕增、被告战立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华盛瑞工贸有限公司车损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青岛华盛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永强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