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字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4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钱小波、周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钱小波,周娟,孟祥波,郑东芹,潘加乐,蒋学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1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7025701M。负责人周钰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钱小波,男,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周娟,女,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孟祥波,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郑东芹,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潘加乐,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蒋学宜,女,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钱小波、周娟、孟祥波、郑东芹、潘加乐、蒋学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98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潘加乐、蒋学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7361.08元、支付利息524.58元、罚息614.1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5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27361.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358%(年利率15.66%加收3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潘加乐、蒋学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240元;三、被执行人孟祥波、郑东芹、钱小波、周娟对被执行人潘加乐、蒋学宜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周娟银行存款22374.75元。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10053.15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98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