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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永军与刘风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永军,刘风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56号申请人:吕永军,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风才,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吕永军与刘风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刘风才给付吕永军饲料款28887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款18887元,余款1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吕永军与刘风才于2017年10月12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玥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