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端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端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端强,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抓获,5月1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端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龙辉、贺延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姜蔓萍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玉、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端强因做生意亏本,无经济来源,便虚构其前女友系高官之女,能购买到走私车辆和黄金,并且可以办高额信用卡,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曾某、伍某某、唐某某、金某某共18万元,赃款均用于还债及日常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2月、6月,王端强虚构能购买到低价汽车骗取了李某购车款64000元、骗取了曾某购车款10000元,骗取伍某某、唐某某购车款75000元。(2)、2016年12月,王端强虚构能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方式,骗取了金某某办卡手续费31000元。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王端强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端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曾某、伍某某、唐某某、金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端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端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端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端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王端强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六万四千元整;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赔被害人伍某某、唐某某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退赔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整。(上述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正桥人民陪审员 龙 辉人民陪审员 贺延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