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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霞与被告王凤龙、第三人林砚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霞,王凤龙,林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852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杨霞,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凤龙,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罗逸,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林砚杰,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霞与被告王凤龙、第三人林砚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杨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霞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10元,由原告杨霞负担。审 判 员  雷田怡人民陪审员  潘丹丹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