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法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赵法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787号原告: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10号。法定代表人:崔世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法连,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法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法连支付货款773523.45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动物饲料生产经营实体,被告从事鱼塘养鱼经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尚欠773523.45元未付,双方约定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赵法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