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远生与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生,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795号原告刘远生,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平远县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华伟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马地坪。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生诉被告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远生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