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国华与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孝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华,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孝先,王晓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397号原告:陆国华,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商贸城东七支路南排37、38号。诉讼代表人:姚建军,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陈孝先,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旺,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晓峰,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302180797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华诉被告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孝先、第三人王晓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孝先、第三人王晓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陆国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国华撤回对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孝先、第三人王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75元减半收取10358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8887.5元(陆国华已预交),由陆国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