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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玉霞与狄长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霞,狄长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3456号原告:付玉霞,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狄长领,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付玉霞诉被告狄长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长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柘城县天伦商贸有限公司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分两次借款120000元,月利息为192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柘城县天伦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杰、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狄长领、总经理何翠玲商议,该笔借款的债务由被告狄长领于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自2015年8月借款之日起,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由被告狄长领偿还原告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主张债权。被告狄长领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日,柘城县天伦商贸有限公司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后经原告同意,此债务由被告狄长领负责偿还,双方约定月息1分,并于2015年8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计划2017年1月30日前还清本息。债务到期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狄长领作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长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付玉霞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狄长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