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081民初1371号原告原告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满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满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371号原告: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朝晖,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满阳。原告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满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8月8日作出的资劳人仲案字[2017]第60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600元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377.5元,合计42177.5元;2、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不服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人仲案字[2017]第60号仲裁裁决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本院传票传唤于2017年9月26日到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以(2017)湘1081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并于2017年9月30日送达原告。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与依当事人申请撤诉而裁定准予撤诉为相同法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资劳人仲案字[2017]第60号仲裁裁决已于2017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不得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定如下:驳回原告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满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若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