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89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吴建与郑永强、赵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郑永强,赵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89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建,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郑永强,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赵莹,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吴建与被执行人郑永强、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郑永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建偿还借款本金156240元;二、被执行人赵莹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莹达成和解。另,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永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