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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3

案件名称

贾明美与岳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明美,岳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3865号原告:贾明美,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岳国芹,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贾明美与被告岳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贾明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明美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明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贾明美负担。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长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