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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子龙与关飞亚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子龙,关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罗子龙,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关亚飞,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子龙与被执行人关亚飞人格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38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