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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飞与深圳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飞,深圳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5778号原告肖飞,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伟波。委托代理人孙楠,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朗月,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肖飞诉被告深圳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飞,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楠、何朗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向被告购买了一套期房(带精装)。该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现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办事处大鹏街道大鹏山庄XX花园(一期)XX栋XX号房,宗地编号XXXX,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深房许字(2013)大鹏XXX号,房屋总价壹佰玖拾陆万捌仟贰佰陆拾捌元(小写Y1968268元)。购买时,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编号:深(龙)网预买字(2013)第XXXX号)。2016年04月24日,原被告双方完成房屋交付(但实际一直未入住)。交付的同时,被告向原告发放了《房屋使用说明书》,且一并签订了《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保修书中约定:“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016年10月21日前后,因受台风”海马”,天气影响,原告房屋阳台积水超过6cm。由于阳台门密封不严,阳台积水后进而导致房屋内部客厅及餐厅、厨房、卫生间、储物间等大面积积水,水深超过4cm。客厅内积水甚至经由入户门流至楼栋内走廊。经查实,造成积水的原因如下:1、阳台地漏(共2个)内部均隐藏有大量建筑施工灰渣,导致地漏阻塞不通,丧失排水功能;2、阳台地漏设计选型存在缺陷,即使没有建筑灰渣,地漏排水能力仍然十分有限;3、阳台地漏施工存在缺陷,导致地漏约一半内径面积被其他排水设施所占据、阻挡;4、阳台门密封能力不足,阳台积水后会向客厅内渗漏;5、与客厅相连的卫生间内地漏,与阳台地漏选型相同,排水能力不足且同样存在大量建筑灰渣,致使客厅内积水无法排出。此次积水事件共导致原告在客厅内存放的茶几、电视柜、鞋柜、旋转储物柜、护颈枕、保暖被等家具物件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履行赔偿约定,承担因地漏缺陷导致房间内积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主张的问题,是由于长期台风暴雨天气的不可抗力,以及原告没有妥善看护房屋导致的,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深圳市气象局的公告信息可知,从2016年5-10月期间,针对本案房屋所在地区,深圳市气象局发布了35天的台风暴雨预警。其中2016年10月17日-21日期期间,更是发布了连续5天的台风暴雨预警。详见被告证据五。而原告在起诉状中承认,从2016年4月24日交房后,原告一直没有入住,一直没有对房屋尽到起码的看护责任,任由房屋遭受6个多月台风暴雨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该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原告承担。原告长达6个多月没有看护房屋,任由房屋遭受了6个多月的台风暴雨损害,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二、根据合同约定,因原告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问题,被告没有责任。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但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本案中,原告长期没有看护房屋,任由房屋遭受6个多月台风暴雨不予处理,构成使用不当;台风暴雨构成不可抗力。因此,根据该合同条款,被告没有责任。另,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故意漏掉合同的第12-13页(即第十五条)没有提交,故意漏掉不利于原告的条款,可见原告明知自己理亏的情况下,处心积虑,制造假象,其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当支持。三、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地漏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的真实性,也没有证据证明财产损失与地漏设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6年4月交房以来,原告从未对地漏设施的质量提出过任何异议。而且,在长达6个多月的频繁台风暴雨天气中,被告也没有收到其他业主关于地漏设施质量问题的报告。可见,该楼盘项目的地漏设施功能正常,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四、即便假设要求被告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也首先应通知被告维修。而原告从未履行通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四、五款约定,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但原告收楼后,在长达6个多月的台风暴雨过程中,原告从未通知被告维修。即便假设原告存在损失,经过6个多月台风暴雨天气无人处理后,该损失也会无限扩大,已经不属于被告的保修范围,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地漏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而原告在交房后6个月多月内,从未看护过房屋,任由房屋遭受6个多月台风暴雨损害,应当对台风暴雨不可抗力、自身看护不当的过失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恳请贵院查明上述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0月向被告购买了一套期房(带精装)。该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现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办事处大鹏街道大鹏山庄XXXX花园(一期)XX栋XXXX号房,宗地编号XXXX,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深房许字(2013)大鹏XXX号,房屋总价壹佰玖拾陆万捌仟贰佰陆拾捌元(小写Y1968268元)。购买时,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编号:深(龙)网预买字(2013)第XXXX号)。2016年04月24日,原被告双方完成房屋交付(但实际一直未入住)。交付的同时,被告向原告发放了《房屋使用说明书》,且一并签订了《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保修书中约定:“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原告主张,2016年10月21日前后,因受台风”海马”,天气影响,原告房屋阳台积水超过6cm。阳台积水后进而导致房屋内部客厅及餐厅、厨房、卫生间、储物间等大面积积水,从而相关财物的损失,并主张损失的金额为11000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明该损失金额是如何确定的,亦为向法院审评评估鉴定。原告还主张,造成积水的原因如下:1、阳台地漏(共2个)内部均隐藏有大量建筑施工灰渣,导致地漏阻塞不通,丧失排水功能;2、阳台地漏设计选型存在缺陷,即使没有建筑灰渣,地漏排水能力仍然十分有限;3、阳台地漏施工存在缺陷,导致地漏约一半内径面积被其他排水设施所占据、阻挡;4、阳台门密封能力不足,阳台积水后会向客厅内渗漏;5、与客厅相连的卫生间内地漏,与阳台地漏选型相同,排水能力不足且同样存在大量建筑灰渣,致使客厅内积水无法排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接收房屋的时候并未提出,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以下证据证明:照片、售楼意见书、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1000元,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确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和该损失系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所导致,其亦未向法院申请评估和鉴定,依法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若原告确信损失的金额及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肖飞已预交)由原告肖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刘机荣人民陪审员  戴 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