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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修龙与叶华弟、张加雪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修龙,叶华弟,张加雪,张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1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211号申请执行人:吴修龙,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华弟(曾用名叶桥弟),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加雪,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位东,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7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叶华弟、张加雪、张位东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吴修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叶华弟、张加雪、张位东支付借款1,300,000元;被执行人叶华弟、张加雪、张位东按照年利率6%共同支付申请人吴修龙借款1,300,000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2日为54,600元;被执行人叶华弟、张加雪、张位东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2,010元和执行费16,096元由被执行人叶华弟、张加雪、张位东共同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叶华弟、张加雪、张位东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仍未履行。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张位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执行中,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股权登记。嗣后,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叶华弟、张加雪、张位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审理中,本院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