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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杭州倍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倍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倍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兴湖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1107966640122。法定代表人:陈兴华。被执行人: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青联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824745818288F。法定代表人:GAOZHIYIN(高志寅)。本院在执行杭州倍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2017)浙0824执1663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浙082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1895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