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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赖标、郑礼平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标,郑礼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标,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05年12月20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郑礼平,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文盲,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标、郑礼平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9月19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标、郑礼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赖标、郑礼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赖标以曾某甲盗窃了其家里财物为由,邀约被告人郑礼平驾驶一辆无牌白色长安面包车来到曾某甲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家中,对曾某甲进行殴打,然后强行将曾某甲推上长安面包车,先后带至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钢材市场一空地和被告人赖标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的家中,采用打耳光、脱衣服下跪、木棍击打等方式,对曾某甲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曾某甲赔偿赖标的损失。同日21时许,被告人赖标、郑礼平又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开车将曾某甲带至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金鱼村8组,准备找曾某甲的兄弟曾家振拿钱,曾某甲看见其侄女曾某乙后大声呼救,被告人赖标等人又强行将曾某甲带回赖标的家中。次日20时许,民警接警后,在赖标家中将曾某甲解救,并将被告人赖标、郑礼平抓获归案。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曾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另查明,曾某甲系三级智力残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某甲的监护人出具谅解书,对赖标、郑礼平非法拘禁曾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标、郑礼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抓获说明,人口信息,伤情照片,病历资料,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残疾证,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谅解书,金鱼村村委会证明,证人曾某乙、黄某某、郑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赖标、郑礼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之规定,被告人赖标、郑礼平伙同他人,采用殴打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规定,被告人赖标、郑礼平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系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郑礼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赖标、郑礼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标、郑礼平取得被害人监护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赖标、郑礼平共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礼平单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度、被告人郑礼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二、度、被告人赖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清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