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琴、陈昌涛姓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陈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微商,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昌涛,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姑孰镇永盛汽车修理厂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琴与被申请人陈昌涛姓名权纠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昌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昌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昌涛存款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徐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