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向成明与巴东三峡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成明,巴东三峡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337号原告:向成明,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巴东三峡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两溪坪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560071-0。法定代表人:王胜政,董事长。原告向成明与被告巴东三峡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10月1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成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成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914.58元,减半收取10457.29元,由原告向成明负担。审判员 宋骁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