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7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7253冯飞与戴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飞,戴佳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7253号原告冯飞,男,1993年5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戴佳晨,女,1994年9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飞诉被告戴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飞不预交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