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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7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7253冯飞与戴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飞,戴佳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7253号原告冯飞,男,1993年5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戴佳晨,女,1994年9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飞诉被告戴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飞不预交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