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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7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福建博锐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许赛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博锐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许赛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7865号原告:福建博锐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花厅口鹏青路C5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471966M。法定代表人:陈志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赛特,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建博锐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赛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洪、张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赛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博锐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许赛特支付原告货款7704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许赛特向原告购买蓝带系列啤酒,于2015年7月18日结欠货款77040元,承诺于同年10月30日前付清,但事后没有付款。原告提供销售单一份,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及诉讼请求。被告许赛特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经庭审举证和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7月18日,被告许赛特向原告福建博锐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赊购蓝带系列啤酒,货款为77040元,被告承诺于同年10月30日前付清,有被告签收货物的销售单一份为证。事后被告逾期没有付款。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博锐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赛特之间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赊欠货款77040元,逾期没有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所欠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赛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博锐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7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63元,由被告许赛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