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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与王明勇、王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王明勇,王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10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43号。法定代表人:黄涛涛,负责人。被告:王明勇,男,1979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王条,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诉被告王明勇、王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卫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贞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