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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霞与施万春、青岛晟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施万春,青岛晟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810号原告:王霞,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施万春,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晟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洪文。被告: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地址: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34号4层411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楼。原告��霞诉被告施万春、青岛晟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B×××××鲁BY7**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B×××××鲁BY7**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