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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丽华、大兴安岭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兴安岭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丽华,大兴安岭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加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元,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周丽华,地址加区北秀小区A栋3号楼西。被执行人:大兴安岭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地址加格达奇区人民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丽华。本院在执行大兴安岭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丽华、大兴安岭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现经多方查找,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我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