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红元与李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元,李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胡红元,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李顺清,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北门村人,住山西省静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亚明审判员 任小兵审判员 马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