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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972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明华,男,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罗田县,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宏审 判 员  聂长明人民陪审员  徐津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