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素芳与洛阳厚德载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芳,洛阳厚德载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109号原告:王素芳,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辉,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洛阳厚德载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南路22号洛阳日报社院内4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郭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王素芳与被告洛阳厚德载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立案。王素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素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素芳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岚代理审判员 刘 英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