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化晓寒诉被告宋世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晓寒,宋世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5014号原告化晓寒,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南关大街****被告宋世锋,辽宁省普兰店市丰荣街***。原告化晓寒诉被告宋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的法律文书未能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及地址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本案属无明确被告,待原告查明被告的准确身份及地址信息后,可再行诉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化晓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50元,其他72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