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01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骆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骆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刑初127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通讯工程师,住新疆阿克苏市。诉讼代理人蒲健,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骆岩,男,汉族,1992年8月18日生于新疆阿克苏市,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自诉人林某以被告人骆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林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