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添亮、石其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添亮,石其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财保15号申请人:朱添亮,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籍,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石其干,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朱添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其干名下所有的皖A×××××大众途观牌汽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案外人吴士昕名下所有的皖M×××××别克君威汽车一辆和案外人周家胜名下所有的皖M×××××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添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其干名下所有的皖A×××××大众途观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案外人吴士昕名下所有的皖M×××××别克君威汽车一辆和案外人周家胜名下所有的皖M×××××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朱添亮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