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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振奇与杨云国、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奇,杨云国,杨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059号原告:刘振奇,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系刘振奇之妻),女,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云国,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爱军,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刘振奇与被告杨云国、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奇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