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振奇与杨云国、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奇,杨云国,杨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059号原告:刘振奇,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系刘振奇之妻),女,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云国,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爱军,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刘振奇与被告杨云国、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奇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