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邵映香、易金平、易文周与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映香,易金平,易文周,资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183号原告邵映香,女,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原告易金平,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系原告邵映香之女。原告易文周,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邵映香之子。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竹平,男,1953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永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军,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陈康,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映香、易金平、易文周诉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法(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映香、易金平、易文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映香、易金平、易文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映香、易金平、易文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映香、易金平、易文周负担。审 判 长 彭国军审 判 员 谢丰辉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