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天艺艺术围栏厂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天艺艺术围栏厂,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天艺艺术围栏厂。住所地伍家岗桔城路9-16号。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第六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0603)。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号。被执行人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首钢房地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959358076)。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号。申请执行人天艺艺术围栏厂与广厦第六建设公司、新首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天艺艺术围栏厂工程款795697.28元,并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95697.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天艺艺术围栏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广厦第六建设公司、新首钢房地产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