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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漳浦县干佳汇酒店有限公司与漳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干佳汇酒店有限公司,漳浦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02行初137号原告:漳浦县干佳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龙湖中段漳浦城市生活广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1708421Y。法定代表人:薛月灵,总经理。被告:漳浦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龙湖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77570。法定代表人:陈伟强,局长。负责人:林长盛,漳浦县公安局副局长。原告漳浦县干佳汇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浦县干佳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干佳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浦县干佳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