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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477号原告: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号楼A201室。法定代表人:韩明。被告: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1026号南岗第二工业园6栋5楼。法定代表人:姜苓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悦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