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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玉环与赵丽亚、周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环,赵丽亚,周长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383号原告:李玉环,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赵丽亚,女,43岁,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周长远,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李玉环与被告赵丽亚、周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玉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支付煤款45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销售煤炭,被告经营木板厂,需燃煤,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煤炭,共计欠款45500元。2014年2月19日、2016年3月15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字据。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一拖再拖。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长远在立案后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赵丽亚住所地在菏泽市牡丹区,不属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丽亚与被告周长远系合伙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全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