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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新疆北屯雪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北屯雪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1001民初415号原告:新疆北屯雪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法定代表人:蒲宝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法定代表人:史国明,总经理。被告: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法定代表人:史国明,总经理。原告新疆北屯雪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嵘公司)与被告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田野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经本院院长审批扣除和解期限1个月。原告雪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玲、被告方大公司及美丽田野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史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雪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大公司支付拆迁款3100000元及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800000元,合计3900000元。由被告美丽田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根据第十师总体规划,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已被注销)拟开发雪嵘公司(原新疆雪绒毛纺织有限公司)所属的农机市场片区。经该公司与原雪绒公司协商,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雪绒公司农机市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该公司补偿原雪绒公司2000000元,置换商用房810平方米,若该公司资金充足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以3000000元价款购回置换的商用房。2012年9月12日,由被告方大公司向原雪绒公司支付补偿费200000元。2013年7月15日,原雪绒公司与被告美丽田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2012年4月20日的拆迁补偿协议,由被告美丽田野公司支付原雪绒公司补偿费5000000元,已付的200000元抵补被告应付的部分租金。该协议书还约定,被告美丽田野公司应付的5000000元于3日内支付1500000元,20日内支付1500000元,余款2000000元按照年息10%计息至还清为止。被告美丽田野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支付1500000元,于2014年10月25日支付400000元,余款310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依据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以2000000元为本金,年息10%,从2013年7月16日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共计800000元。因原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已被被告方大公司申请注销,因此该分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方大公司承担。因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在财务及业务人员上存在混同的现象,且均对该项拆迁事宜与原告签订了如何还款的协议,因此两被告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方大公司及美丽田野公司承认原告雪嵘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北屯雪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3100000元及利息损失800000元,合计3900000元;二、被告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元(原告新疆北屯雪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欢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