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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新建、王同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建,王同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特64号申请人:王新建(王钦亮之次子),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曹县工商局职工,住曹县。申请人:王同军(王钦亮之长子),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曹县橡胶厂下岗职工,住曹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新建与王同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王钦亮生前在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53、62×××01、917012300016202088786、917013500011100571002内银行存款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账户62×××19、62×××70内银行存款由申请人王新建继承,申请人王同军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钦亮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二、其他无争议。三、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即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新建与王同军于2017年10月12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