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邹向南、王志新与被执行人宋希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向南,王志新,宋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邹向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志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希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向南、王志新与被执行人宋希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汤民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