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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邹向南、王志新与被执行人宋希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向南,王志新,宋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邹向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志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希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向南、王志新与被执行人宋希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汤民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