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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松竹申请肖伟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松竹,肖伟志,龚红英,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刘萍,李江秋,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840号申请执行人徐松竹。被执行人肖伟志。被执行人龚红英。被执行人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李江秋(系刘萍之夫)。被执行人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秋。申请执行人徐松竹与被执行人肖伟志、龚红英、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刘萍、李江秋、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6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江秋、刘萍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肖伟志、龚红英、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对上述李江秋、刘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亦未到庭报告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江秋、刘萍、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但均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肖伟志、龚红英、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已被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正在进行变卖;4、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肖伟志、李萍、李江秋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均无法确定车辆下落。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肖伟志、龚红英、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刘萍、李江秋、湖南省宇翔木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7、被执行人肖伟志、刘萍、李江秋因刑事犯罪,尚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