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新干县潭丘乡人民政府、牟国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潭丘乡人民政府,牟国友,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潭丘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李彩虹,该乡乡长。被执行人:牟国友,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钱霞,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贵池市人,住安徽省贵池市。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潭丘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牟国友、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0)干民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潭丘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20.947万元及逾期利息(待算)。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233元,案件受理费1277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4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49.122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向新干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司、企业注册信息,无财产用以清偿本案债务。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牟国友、钱霞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潭丘乡人民政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执标的49.122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万元,未执标的49.1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涌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