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6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红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4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罗红岩,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红岩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红岩于2017年7月26日零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武汉大学桂园食堂前的小卖部,利用从小卖部前的桌子内找到的钥匙进入小卖部,盗得余某的人民币4000元。同年8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罗红岩在上述地点,以同样的方式,盗得余某的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红岩已退还余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罗红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罗红岩具有自愿认罪、部分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罗��岩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红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红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