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维沃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上海纽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维沃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纽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维沃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2层207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纽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12号甲101B室。法定代表人:郑平雄,总经理。上诉人维沃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5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维沃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破产法21条只是说对破产公司的起诉只能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并非破产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也要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受理被上诉人破产申请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